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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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 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新 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当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档案,确保监 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六条监督机构资质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审核(年检)制度,没有资 质的不得执行监督工程任务。 第七条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和有 计划的培训制度,没有资格证书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监督任务。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监督检测设备、仪器、交通、通讯工具及音像设 备等。 第九条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商品砼的质量进行抽查; 二、对与被检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 进行检查; 三、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 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 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