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国债业务管理办法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国债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顺利发展,依据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代理国债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顺利发 展,依据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储蓄国 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 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结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 通过取得国债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凭证方 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凭 证式国债两种。 第三条代理国债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用本行债券柜台 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的国债认购、付息、兑付等服务。 第四条国债业务系统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过现有的网络资源、 技术优势,实现代理国债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 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五条代理国债业务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统一开办、统一 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需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业务,并 同时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行经办代理国债业务,要实行统 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专业营销队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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