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中山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和有关财会工作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协会配备兼职(或专职)会计一名
中山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 《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和有关财会工作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配备兼职(或专职)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建立健 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遵守财务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 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 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协会管理制度。 第四条 协会按照单立账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原则进行财 务及会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协会由会长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 协会重大财务问题,应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七条 会计应根据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记账方法记账。 第八条 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 至12月31日止。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 会计报表。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