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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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 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198 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房 80 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号)、《城市危险 129 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城市桥梁检测和 118 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已竣工并 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 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使用,对其 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检测、技术评估及其修复、加固、 拆除治理行为。 第四条 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 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