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杰出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东阿县杰出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大力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高层次人才为我县跨越赶超作出更大贡献,根据省市人才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

东阿县杰出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大力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 建设,激励高层次人才为我县跨越赶超作出更大贡献,根据省市 人才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东阿县杰出人才”(以下简称杰出人才)称号, 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无符合条件者可以空缺,管 理期限为3年。 第三条 杰出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评选的对象是为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各类优秀人才。对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且 不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原则上不作为推荐对象。 第五条 对于近5年在自然科学、经济和社会等领域取得突 出业绩,在本县全职服务期满二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人员,可参加评选: 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项或国家发明专利、 (一)科研菁英。 实用新型专利,领衔研发平台建设,并由此为我县取得显著经济 或社会效益,或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科技人才。 在教育科研、教学工作中,其学术研究、 (二)教学名师。 教学理论、方法和管理上成绩显著,在全市享有较高声誉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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