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
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 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第十一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 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 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 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二条信 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 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 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 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 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 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 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 第1页 共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