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信用证付款的欺诈例外原则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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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付款的欺诈例外原则探讨 信用证付款的欺诈例外原则探讨 信用证付款的欺诈例外原则探讨 信用证付款的欺诈例外原则探讨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信 用证支付方式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结算工具和资金融通工具。据国际商会 的统计,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手段的,占日常世界贸易的70%以上。长期以来, 信用证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the life blood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e”),对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和保 障作用。 信用证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归因于其所特有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在该原则 下,买方在外贸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确定的付款义 务,卖方在外贸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转化为信用证项下的交单义务,国际货物 买卖转化为单据买卖,从而为卖方迅速地收取货款、买方付款时收到代表货物 的单据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然而,该原则 并非尽善尽美,其所强调的纯粹的对单据的信赖,为不法商人利用单据进行信 用证欺诈留下了可乘之机,并随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而呈有增无减之势。 面对信用证欺诈带来的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挑战,美国这个贸易和金融 大国首创并发展、完善了“欺诈例外”(fraud exception)原则,即在存在受 益人欺诈的情况下,不再对欺诈者适用独立抽象性原则,从而使其得不到意图 骗取的信用证项下款项。该原则不失为一项对付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措施,并被 英、法、德等西方发达国家所借鉴。 本文拟就欺诈例外原则在国外的产生、发展、实践情况特别是适用的条 件等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期对改善我国的欺诈例外司法实践状况有所裨益。 一、美国对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及成文法化 (一)判例对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与发展 1、里程碑判例——Sztejn(兹特恩)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