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 第九条 管理机构和科学机构 (一)各成员国应为本公约指定: 1.有资格代表该成员国发给许可证或证明书的一个或若干个管理机构; 2.一个或若干个科学机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