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14.898.5 GB 9175—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 for environmental electromagnetic wav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14.898.5GB9175—88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Hygienicstandardforenvironmentalelectromagneticwaves 1987-12-221989-01-01 发布,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电磁波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健康、促进 电磁技术发展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群经常居住和活动场所的环境电磁辐射,不包括职业辐射和射频、微波治疗需要的辐 射。 1 各词术语 1.1 电磁波 本标准所称电磁波是指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和微波。 1.1.1 长波 100300KHZ,3~lkm 指频率为〜相应波长为范围内的电磁波。 1.1.2 中波 300KHZ3MHz,1km100km 指频率为〜相应波长为〜范围内的电磁波。 1.1.3 短波 33MHz,10010m 指频率为〜相应波长为〜范围内的电磁波。 1.1.4 超短波 30~300MHz,10lm 指频率为相应波长为〜范围内的电磁波。 1.1.5 微波 300MHz-300GHz,lm1mm 指频率为相应波长为〜范围内的电磁波。 1.1.6 混合波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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