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二)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二)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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