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房屋买卖及土地流转的思考

对农村房屋买卖及土地流转的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因为举家迁移至城镇落户、随子女迁徙到城市共同生活等原因,将房屋出售,并将土地随之

对农村房屋买卖及土地流转的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 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因为举家迁移至 城镇落户、随子女迁徙到城市共同生活等原因,将房屋出售, 并将土地随之转包给购房人。时过境迁,因为种种利益驱使 的原因,特别是工业园区建设征地拆迁房屋等补偿费用绝对 值比当初卖房和土地转包费用多了不少,很多卖房人便以种 种借口和理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达到其收回房屋、承包地的目的。鉴于此类型案件数量随着 经济发展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为了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处 理好案件,同时也为了释明笔者心中的一些困惑,结合笔者 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谈谈有关观点。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出卖人请求确认合同 无效或解除合同的理由,主要集中在购买人不是出卖人同一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买卖房屋、房屋属家庭成员共有出卖 人无权处分等方面。 XX年11月17日,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签订《房屋购 买合同》,被告张某将其位于绥阳县某镇某村的砖木结构房 屋以价款出售给原告郭某,并将其承包地转包给郭某耕种, 双方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意将自己房屋及 地基出售给乙方,供乙方所有和使用,其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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