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

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以下简称控购)的规定,实现控购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

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 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控制社会集 团购买力(以下简称控购)的规定,实现控购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廉政建 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的机关、团体、学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社会集团),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集团用公款购买(包括自制加工、以物易物等)非生产性商品的货币支 出,均属控购管理的范围,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 第四条县、县以上的社会集团以及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乡镇和街道企业,每年的 控制指标由各级控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根据国家分配的控制指标核定下达。 小汽车控购指标的分配原则和分配计划,由省控办主任会议讨论确定。社会集团购 买非生产性商品,不得擅自突破控制指标。 第五条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内容的具体划分,按全国控办制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 核算范围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社会集团需要购买属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必须首先报请财政部门核实资金 来源,同时按《专项控制商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要求逐项填写清 楚商品的品名、数量、金额和申请理由。并由申购单位的负责人签章。经业务主管 部门审查同意,加盖控购审批专用章。然后,按照规定的控购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 报经批准,并领取控办核发的《专项控制商品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后,才能购买。 经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不落实或者不正当的单位,各级控办不予办理控购审批 手续。 控办接到《申请表》后,应在十五天内作出是否准许的批复或转报。特殊情况需要 集体研究或请示领导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必须在定点销售部门(商店)购买;销售部门(商 店),必须凭《准购证》销售;银行必须凭《准购证》办理结算;车辆管理部门,必 须凭《准 购证》发放车辆牌照;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凭《准购证》和专控商品专用发票办理 支付报销。 定点销售部门(商店),由各级控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既有利于控制、又方便购 买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专控商品的品目,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减少。各地根据实际情 况确需增加品目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各级控办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控购工作的主管部门(挂靠在同级财政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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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以下简称控购)的规定,实现控购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的机关、团体、学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集团),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社会集团用公款购买(包括自制加工、以物易物等)非生产性商品的货币支出,均属控购管理的范围,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第四条县、县以上的社会集团以及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乡镇和街道企业,每年的控制指标由各级控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根据国家分配的控制指标核定下达。小汽车控购指标的分配原则和分配计划,由省控办主任会议讨论确定。社会集团购买非生产性商品,不得擅自突破控制指标。第五条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内容的具体划分,按全国控办制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暂行规定》执行。第六条社会集团需要购买属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必须首先报请财政部门核实资金来源,同时按《专项控制商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要求逐项填写清楚商品的品名、数量、金额和申请理由。并由申购单位的负责人签章。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加盖控购审批专用章。然后,按照规定的控购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并领取控办核发的《专项控制商品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后,才能购买。经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不落实或者不正当的单位,各级控办不予办理控购审批手续。控办接到《申请表》后,应在十五天内作出是否准许的批复或转报。特殊情况需要集体研究或请示领导的,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七条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必须在定点销售部门(商店)购买;销售部门(商店),必须凭《准购证》销售;银行必须凭《准购证》办理结算;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凭《准购证》发放车辆牌照;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凭《准购证》和专控商品专用发票办理支付报销。定点销售部门(商店),由各级控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既有利于控制、又方便购买的原则确定。第八条专控商品的品目,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减少。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加品目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各级控办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控购工作的主管部门(挂靠在同级财政部门)。
省控办对省人民政府负责,行使全省控购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市(地)、县(市、区)控办,对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行使本辖区内的控购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中央和省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控购工作,受所在地区控办管理和监督检查(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各级控办的任务和职权:(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控购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决定。(二)根据国家核定的控制指标,逐级分配到基层单位。定期检查分析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按规定及时、准确汇总报送各种控购报表。(三)在核定的专控商品指标范围内,按照政策规定和审批原则,审批或转报下属单位申报购买专控商品。(四)检查本辖区内社会集团执行控购指标、建立辅助帐和遵守控购政策、规定的情况,在检查时可向有关单位调阅购买专控商品的原始凭证和有关帐簿,必要时可以对某些凭证进行影印、复制。(五)向违控案件所涉及的单位进行调查和收集资料;向违控案件所涉及的人员提出询问,并要求其当面作出回答或写出书面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控购规定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六)负责受理有关控购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和违控处理的申诉,并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七)根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控购工作新情况、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改进完善措施和加强控购管理工作的建议。(八)总结推广控购工作的先进经验,向本级人民政府推荐表彰控购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九)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二一条各级计划、财政、物资、商业、银行、统计、工商、审计、监察、劳动、税务、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都要积极配合各级控办共同做好控购工作。第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控购规定的行为:(一)未经控办批准,购买、销售专控商品的;先购买、销售,后申请报批的;擅自改变申购单位、准购商品品名的;超出准购数量、金额的。(二)弄虚作假,单位出钱以个人名义购置专控商品的;以生产经营需要报批,实际上专门作非生产使用的;以企业名义申报,给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三)国家规定免控的特种车辆,如囚车、救护车等,擅自改作公务用车的。(四)对未经控办批准购买的专控车辆(含摩托车)擅自发放行车牌照的;将已作报废更新车辆转买或继续挂旧车牌照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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