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保险公司的服务主要表现在保险的理赔服务上[修改版]

第一篇:现有保险公司的服务主要表现在保险的理赔服务上现有保险公司的服务主要表现在保险的理赔服务上,而在顾客买过保险以后相关的风险咨询服务、防灾防损服务等则基本没有提供。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

第一篇:现有保险公司的服务主要表现在保险的理赔服务上 现有保险公司的服务主要表现在保险的理赔服务上,而在顾客买过保险以后相关的风险咨询服务、防 灾防损服务等则基本没有提供。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保险公司的服务特点,利用保险公司 的信息优势,与其他金融等相关机构合作,逐步改进保险服务。这样既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又 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业绩,实现双赢。 (1) 不断完善和强化保险监管。应加强和完善保险监管工作,培育良好的保险发展环境。要逐步从市场 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模式走向以偿付能力为主的监管模式。在这个过程中,适应金融混业趋势和加 强协调监管等要求,积极培育良好的保险发展环境,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十一五期间,要努力改进保 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 一是进一步突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在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同时,通 过综合运用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资产负债评价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 体系,逐步使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保险业监管的核心,维护保险行业稳定,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 权益。 二是推进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要制定和完善全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 和具体信息标准,构建开放型的中国保险业信息网以及完善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披露保险机构的业 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要建立和完善保险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做到有严密的风险控制、经常的风险监测、 及时的风险报告、审慎的风险评估,并按不同的监管责任,提出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的预备方案,妥善 处置保险业风险。 三是根据国际审慎监管原则,严格保险机构市场准入,优化保险机构体系,严格掌握外资公司市场准 入标准,合理把握外资保险机构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坚决淘汰偿付 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防止行业性风险的集聚和爆发。 四是把道德风险的防范提升到应有的水平,突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行为和职业道德操守的 监管,严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建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退出 机制,建立对保险机构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谈话与诫免制度、业绩监测与考评的指标体系等,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同时,保险业监管需要实现向法治化监管、政策导向型监管、市场化监管、专业化监管和技术型监管 转变。 (2) 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石,是保险业发展的生命。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保险合同、保险业务处理中表现得十分典型,因此信用问题对保险来说尤其重要。在我国保险业发展过 程中,出现过很多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误导甚至恶意欺 骗消费者的事件;也出现过投保人在投保前和出险后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甚至制造各种保险欺诈、骗赔 事件。 为此,要加快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持有机构的合作与配合,建立起社会化的社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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