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全文

《禁止传销条例》全文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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