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稽核管理条例
信用社(银行)稽核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强化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职能,提高稽核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和及时性,保障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
信用社(银行)稽核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强化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职能,提高稽核工作 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和及时性,保障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和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及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按照精干高效、责权分明、统一管理、全面监督的 “” 原则,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实行垂直管理、上挂下查的内部稽核管 理制度。 第三条稽核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省联社制订的各 项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权和稽核程序,进行稽核审计工作。 全省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活动及其有关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均须按 照有关规定接受稽核监督、检查、评价和处理。 第四条稽核监督部门及其稽核人员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稽核 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阻挠、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五条 稽核监督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 告稽核审计工作。 第六条稽核监督部门和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办理稽核事 项应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及条件 第七条为有效开展稽核工作,省联社理事会设立稽核监督委 员会,省联社、市联社、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均设立稽核监督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