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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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 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 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地质 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以及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地质环境管理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 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 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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