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GPS监控管理系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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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监控管理系统工作制度 GPS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提高道路运输 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安全运输生产,规范全市道路运输GPS的使用和管理, 有效制止违章行车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市道路运输管理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道路运输GPS监控是指带有GPS卫星定位功能,能实时记录和 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 指挥调度、营运管理、信息、网络、通讯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 理系统。包括道路运输GPS车载终端、各级监控平台相关设备及监控管理软 件系统。 第三条市运管处、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GPS监控平台和安装了道 路运输GPS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市道路运输GPS监控管理平台按管理权限和层次分为市级二级 监控平台和道路运输企业三级监控平台。 市二级监控管理平台由市运管处负责建设和管理。道路运输企业三级监 控管理平台由各道路运输企业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区市县道路运输企业可根 据实际建立GPS监控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监控管理平台的道路运输GPS监控管理系统软件应符合《四 川省卫星定位技术在水陆运输中应用的技术要求》的规定,实现平台相联相 通,数据实时共享。 第六条各监控管理平台应落实监控管理部门和监控人员,建立健全监 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台维护报送制度、应急 处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规范监控管理 工作,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