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 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体现。据此,各国有权 独立自主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并按确立和发展这种经济制度的需要,一方面, 独立自主地制定各种内国的和涉外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另一方面,独立自主 地对外缔结或参加各类国际经济条约,开展对外经贸往来,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压制和威胁。 (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永久主权宣言》规定:承认各 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自由处置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并且尊重各国的经济独立。建立和加强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 夺的主权能够增进各国的经济独立。这就是把尊重东道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 作为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反之,“侵犯各民族和各部 族对本族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各种自主权利,就是完全违背联合国宪章的精神 和原则,阻碍国际合作的发展,妨碍和平维持。 发展中国家关于对本国自然资源享有完整永久主权的主张,受到发达国家某些法 学家的抨击。有些人诬蔑发展中国家是什么“主权迷了心窍”;有些人则指责这 种主权观念是“的开倒车。 “比如英国代表在上述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上,公开扬言第三世界国家对 各自本国的自然资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权“,只是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另 外一些西方国家代表也对永久主权观念表示了重大的保留,要求资源国的主权应 当与所谓的”国际利益“互相”协调一致“。 发达国家大多是当年的殖民国家、宗主国,它们对于其本土上的全部自然资源, 13 / 第页总页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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