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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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及财产安 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动火管理的范围。在生产储存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可能 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应纳入动火作业管理范围: 各种焊接 1、(电气焊、锡焊、塑料焊等)、切割(含电钻、无齿锯、磨光机等)作业; 2、烧、烤、煨管及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 3、生产装置区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以及使用非防爆的电动工具、电器。 第三条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票制度,凡在动火作业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 办理用火作业票。 第二章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 1、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动火管理制度,做好“三不动火”,即①没有批准的火票 不动火②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③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在正常生产装置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 移到安全区域动火;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严格控制特级动火和一 级动火。 3、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 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 方可动火。 4、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 处有效。 5、动火人和防火监护人在接到火票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措施 不落实或防火监护人不在场,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 6、生产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于易燃、易爆及有毒物料都应彻 底撤出,送至装置外存放,并加盲板与其他装置完全隔绝。 7、公司实行规定时间动火,每周的周一、周二和周四、周五为集中动火时间,其 他时间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第五条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 1、动火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 措施,并将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动火安全作业证》。 2、作业过程中可能的危害包括: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灼烫伤、机械伤害、触电 等。 第六条动火划分级别。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动火分为特、一、二级动火三 类。 (一)特级动火: 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如酒精储罐 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作为特级动火处理,必须采取可靠 等)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