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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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江西省出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第 ) 号令 2328 2000-06-10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信息来源: 字号调节:【】保护视力色:【】 江西省出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132) 江西省人民政府第号令 200452520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已经年月日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黄智权 004610 年月日 第一条为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 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本人可不参加工伤保险。本人自愿和雇工一起参加工伤保障的,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 100—300 均月工资的%%为缴费基数缴费。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3015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 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有权采取各种合法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有义务 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第六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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