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精品文章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 302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493 查处理条例》(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水利部等 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 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 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中铁十二局集 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 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 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负责人采取 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以黄牌警告、经济 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为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 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本项目部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 任管理。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部室、各单位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 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