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 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与投诉、受理与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 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 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 议。异议答 1 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腾讯文库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