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模板

2、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规范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财务公司)

2、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 XX 正常运行,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规范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XXXX 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确保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各项工作 631 的合法合规开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银 XX 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和 财务公司内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 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为金融机 构、借款人及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供信息服务, 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 XX财务公司的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征 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异议处理)、更正企业征信系 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数据是指XX财务公司提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 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信 用信息,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企业概况等客户基本信息。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借款人、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不同意见。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是指经借款人、担保人申请,XX财务公司受理、核查、更正、 反馈异议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X财务公司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的部门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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