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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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 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干部,即那,些德才素质好、发 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即那些因领导班子结构 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某些行业、部 门紧缺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等,适当放宽《条例》规定的资格要求的限制。越级提拔 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越级提拔属破格提 拔。 第三条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除遵守《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遵循 下列原则: (一)任人唯贤、不拘一格的原则; (二)讲学历,不唯学历的原则; (三)人尽其才,量才使用的原则; (四)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原则; (五)从实际出发,满足工作特殊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 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 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