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新残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 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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