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参考word)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园广场事业健康发展,发挥公园广场的公共服务功能,满足公众休闲、文化、娱乐、健身的需要,改善城乡人居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园广场事业健康发展,发挥公园广场 的公共服务功能,满足公众休闲、文化、娱乐、健身的需要, 改善城乡人居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 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服 务使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 公园、历史文化风貌区等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 园林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 游览休憩、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活动场所,包括综合公园、 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 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由建筑、道路或者绿化带围合而成, 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具有一定的公共绿地规模和景观设施, 供公众游憩、健身、娱乐或者进行纪念、集会、避险等公共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