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大全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
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 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 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 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 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 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 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 文字。 第十一条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 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 的需要。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 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