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部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行使财政职能和财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行为,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

第一篇: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部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行使财政职能和财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行 为,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正确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发生晋升、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离任 情况时,对其任期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财政资金的收入、分配和使用,以 及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领导干 部任期经济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的部门或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 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部机关、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有财政财务收支及资 产管理责任的司处级领导干部,部属事业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负有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责任 的主要领导干部。重点审计部属事业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负有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责任的主 要领导干部。 第四条离任审计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特殊情况可先离任后审计。 领导干部离任前一年内,已由监督检查局进行过内部监督检查,其后未发生实名举报情况的,可以免 于离任审计。 第五条离任审计工作由人事教育司负责,监督检查局、机关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实施离任审计 时,抽调有关业务人员,组成离任审计小组,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加。 第六条离任审计主要是对如下内容进行审计: 领导干部在本职位任职期间单位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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