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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 出卖人 机械制造厂代表人 简称甲方,承买人 铁厂负责人 简称乙方,兹为买卖(施盘)机械先行试验,
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 出卖人 机械制造厂代表人 简称甲方,承买人 铁厂负责人 简称乙方,兹为买卖(施盘)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 立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 契约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而甲方允诺。 第二条 试验期间以 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翌日起算。 第三条 前项试验不合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以作买卖不成立。 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在试验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乙方 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对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 试验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时,视为试验合 格买卖应即成立乙方认诺。 第六条 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 元整,于契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 证金人民币 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价金的一 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数返还。 (详细内容,下载后可以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