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 设和技能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我省技 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规范职 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畅通技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和 技能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我省技能人才评 价制度改革,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工作开展,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经济 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 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 2022)14 部发〔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 (2019)90 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号)、《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 作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我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自主认定企业、自主认定技工院校和面 向社会第三方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按 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 价规范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开展的技能水平评价活动。职业技 能等级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 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五个级别;职业(工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 人力资源社会 第十四条评价机构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制定认定方案,规范开展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