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的司法补救

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的司法补救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中提出的问题和典型案例<BR><BR>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今年5月1日生效之后,关于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的司法补救 &lt;BR&gt;&lt;BR&gt;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中提出的问题和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 51 于今年月日生效之后,关于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的讨论越 “ 来越激烈,讨论的焦点集中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即关于机 ” 动车负全责的规定。由于这个规定涉及到了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讨论中各种观点 &lt;BR&gt;&lt;BR&gt;“ 激烈碰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容是:机动 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 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 ” 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 “ 条的第二款还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 ” 不承担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即为了 更好地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 法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的归责原则,改为在这种场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对交通事 &lt;BR&gt;&lt;BR&gt; 故受害人的人文关怀。 笔者认为,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虽然规定 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对受害人似乎没有进行很好的人文关怀,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但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应当负全责的情况下, 也应当承担百分之十经济损失的责任,事实上已经很好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道路交通安 全法现在的规定强加给了机动车一方过于严苛的责任,造成了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一方的 恐慌,并且出现了放纵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增加道路交通中的危险因 素,不利于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后果,产生很大的消极作用。试举一列说明。 &lt;BR&gt;&lt;BR&gt;200464 年月日,被告张某驾驶出租汽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辅路三里 屯附近由北往南行驶。毋某醉酒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逆行驶入机动车道,自行车前轮撞到 张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右前部,毋某被撞伤,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经送至附近医院抢救无效 死亡。朝阳区交通支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毋某醉酒逆行至机动车道,造成损害,应负全 部责任。受害人近亲属在得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之后,认为按照这个规定出租车一 方应当负全责,故将该出租汽车公司和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372&lt;BR&gt;&lt;BR&gt; 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万多元人民币,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 在司法中,应当准确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如何协调受害人与机动车驾 驶人的利益平衡,以及个人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方面,很好地适用法律,不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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