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登高作业管理制度一、登高作业安全管理第一条 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本制

登高作业管理制度 一、登高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条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22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米以上(含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 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2-5 高处作业高度在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5-15 高处作业高度在米以上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15-30 高处作业高度在米以上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0 高处作业高度在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 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 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7 第五条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 1 三份,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审批人(安全员)保存,保存期为年。 第六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七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 鞋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 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 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 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六级风以上的雷电、暴雨、 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 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 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 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 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 . 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30 第十二条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挡间距以厘米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60-70 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要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 人字梯底角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十三条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高处 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立坚固 30 的盖板和围栏。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第十四条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 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五条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 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为抢 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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