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准备及诉讼中的应对措施律师实务[修改版]

第一篇:承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准备及诉讼中的应对措施律师实务承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准备及诉讼中的应对措施律师实务建筑施工企业承接业务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总承包,联合承包等。加上转包、违法分包

第一篇:承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准备及诉讼中的应对措施律师实务 承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准备及诉讼中的应对措施律师实务 建筑施工企业承接业务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总承包,联合承包等。加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致 使施工企业在诉讼中如何确认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合同效力和裁判执行等各方面带来一定困难。 — 现结合工作实际,谈下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的运用及诉讼技巧体会。 一、诉前准备 () 一企业应当认识到,平时经营活动是要为今后的可能诉讼收集证据,这样管理活动就规范厂。 “” 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核心证据是建设丁程合同本身,《合同法》规 定,建设施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但不限于书面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并 签字认可的有关修改合同文件、洽谈记录、会议纪要、补亢纪要、电报以及业务联系单、工程决算审定书 等都是合同组成部分,是有效证据。实务操作中,应让意关键证据的保全。合同履行中,因发包人资金不 到位,造成停工,在发包人不愿出具任何书面凭证情况下,为了防范于未然,承包人可书面催款。主要内 “ 容为不付工程款,即将停工。而催告款内容交公证处核对,在其监督下发送给发包单位,最后由公证处出 具公证文书。 ()12 二企业应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最佳时机包括如下几个条件。.涉案工程已验收并交付使用;.双 方已经结算并签字盖章。 二、诉讼主体确定 () 一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 人。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没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 l“ 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并照的,属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 ” 织,也享有民诉土体资格。而了程处是否能成为民诉主体,电看是否经工商部门登记:而项目经理不具法 人资格,也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被诉:另施上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较多,诉讼 中应以变更后的经济实体为诉讼当事人,并向法律提供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资料。被告主体错误后,在起诉 标的较大情况下,原告人与其撤诉后重新起诉。倒不如让主审法院驳回本方诉请,原因在于原告撤诉还需 5050 承担%的受理费。而裁定驳回时原告只需承担受理费兀。原告起诉时,如被告属企业法人时,原告 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影响法院审理判决;如被告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则原告应提交被告已经工商 “ 部门注册的依据,否则法院很可能以原告末充分举证证明被告已经工商部门登记,从而无法证明被告具合 ” 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 二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1(1) .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转包时,经发包人同意的,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转让:牧应 (2) 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原告,发包人列为被告,合同承包人不列为当事人。转包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实 际施工人是原告,承包人是被告;发包人一般不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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