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 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卫生 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昆 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 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 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卫生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 理工作,并对各县(市)区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住建、农业农村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 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健 康、水务等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