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
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维护水 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 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VTS)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 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 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实施监督 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台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 规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四条下列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 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 (一)外国籍船舶; (二)客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