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1997年9月21日 苏环控[1997] 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年月日 苏环控号) (1997921[1997] 1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 贮 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 放标 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环境 保 GB8978—1996)GBI6297—1996) (( 护图形标志》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GB15562. 1—1995, GB15562. 2—1995) 上款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区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 建、 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 向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 的主要污 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 排污口 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 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 标志〉 实施细则(试行)》(环监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 图形标 [1996]463 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 的要 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这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 法规中关 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门,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 门审 查批准。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 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