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
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法规标题】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5) 【颁布单位】铁道部 【发文字号】铁计[1998]85号 【颁布时间】1998年07月23日 【生效时间】1998年09月01日
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 【法规标题】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5) 【颁布单位】铁道部 【发文字号】铁计[1998]85号 【颁布时间】1998年07月23日 【生效时间】1998年09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铁路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 满足铁路生产经营的能源需要,保障铁路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 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 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 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供应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 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节能工作还包括节约水资源。 第四条 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也是铁路经营管理的一 项重要任务。 铁路应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牵引 动力结构,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控制能 源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铁路向节能型发展。 第五条 铁路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制定适合铁路 的节能技术、经济政策,行业标准和管理办法,编制节能计划,纳入铁路计划管 理,保障铁路合理利用能源,并与铁路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 铁路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 艺、新设备、新材料(以下简称节能“四新”),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 科学知识,增强全员节能意识。 第七条 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浪费能 源的行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铁道部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节 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铁路节能工作,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