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修改版]

第一篇: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

第一篇: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 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 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 的发生。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 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 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301001 (一)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亿元以上直接 经济损失的; 1848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小时以上的; 6048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小时以上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重大事故: 10305010050001 (一)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亿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8 (二)客运列车脱轨辆以上的; 60 (三)货运列车脱轨辆以上的; 21824 (四)客运列车脱轨辆以上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 48 路行车小时以上的; 66024 (五)货运列车脱轨辆以上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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