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审计机构,住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万福生科(湖南) 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 下简称IPO)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 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中磊所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磊所提出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 会。据此,我们于2013年7月22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中磊所的陈述、申辩。本 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1年7月26日,中磊所就万福生科上市前三个年度(2008年度、2009年 度、2010年度)和最近一期(2011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经查明,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万福生科IPO财务报表过程中,未能勤 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IPO审计阶段函证程序缺失 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万福生科IPO财务报表过程中,未对万福生科 2008年末、2009年末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也未执行恰当的替代 审计程序。其中,银行存款函证程序的缺失,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虚构一 个桃源县农信社银行账户的事实,万福生科2008年以该银行账户虚构资金发生额 2.86亿元,其中包括虚构收入回款约1亿元;应收账款函证程序的缺失,导致中磊 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2008年、2009年虚增收入的事实。 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对万福生科2010年末和2011年6月30日的往来科 目余额进行函证时,未对函证实施过程保持控制。中磊所审计工作底稿中部分询证 函回函上的签章,并非被询证者本人的签章。上述程序缺陷,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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