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1)
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出卖人: 合同编号:买受人:
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订日期: 第一条:标的物 标的 物名 称 规格型号 生产 厂家 单 数 出厂价/元 优惠价/元 位 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元 第二条:质量要求:所有产品均为原厂包装,外观无瑕疵,标识齐全。供方保证产品质量全部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交货地点:北京市内买方指定地点。 第四条:交货时间:签定合同之后 周。 第五条: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见装箱单。 第六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由出卖人负担。 第七条: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约定时间送货上门。 第八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说明书技术指标或出厂标准为验收标准。 第九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由卖方负责安装调试。 第十条: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供方对所售产品保修壹年,如出现质量问题, 供方应在24小时内答复;质保期后,只收取相应的零件费,其他费用不再收取(或 见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买方预付货款30%元,余款等供方货到后,买方即付清剩 余的全部货款。如果买方需要搬迁实验室,卖方应负责仪器搬迁前后的安装调试工作。 (限北京市内)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发生不可抗因素或双方协商解除。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供方每拖延付货一天扣除该货款的3‰。 2.需方每拖延付款一天支付该货款的3‰。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如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种方式绝决:(只能 选择一种) (一)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买受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另立合同约定,对需要 安装软件的仪器,供方提供正版软件,并承诺今后软件免费升级。 出卖 人 买受 人 出卖人:(章) 出卖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