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验收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市政设施验收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市政设施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

市政设施验收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市政设施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和许昌新区)由政府投资或经政 府特许经营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排水设施(含城 市防洪、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验收分竣工验收、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移交分使用移交 和养护移交。 竣工验收指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和有关法规组织的整体综合性验收。 整体完工验收指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因某些法定手续暂不能 办理完毕,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尽快将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工 程移交进行的验收。 部分完工验收指部分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但工程其他部分暂 无法完工,建设单位为将部分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部分工程移交进行的验收。 第五条市政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竣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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