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部门平安管理制度 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平安技术防范工程建设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平安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规范平安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与维护

文物部门平安管理制度 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平安技术防范工程建设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平安技术防范工程 建设,规范平安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与维护工作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湖北省公共平安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 令第312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平安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 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博发[2000]044号)、《平安技术 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8-xx)等有 关法规,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湖北省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属于文物 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 及代表性建筑等平安技术防范工程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依据公安部xx年3月25日发布的《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 级和平安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xx): 一级风险单位为国家级或省级博物馆;有50000件藏品以上的单 位;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单位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级风险单位为藏品在10000件以上,50000件以下的博物馆;省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级风险单位为藏品在10000件以下的博物馆;有藏品的县级文物 保护单位。 第四条一级风险文物保护单位的平安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经省级 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级风 险博物馆纪念馆的平安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经省级公安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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