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1997年6月19 LI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0次常委会议通过)(粤府[1997J19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 (1997619LI120 年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次常委会议通过) [1997J19 (粤府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木省实际,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凡在木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体力劳动等经营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 (统称经营服务性收费),均丿、'、/「遵守木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国家机关不得 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不得将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务交由其所属的经营性服务机构办理,并收取经营服务性 费用。 教育、医疗收费按《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备级人民政 府的物价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备级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白的职责,协助物价部门对经营服务性收费 进行管理。 第五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与经营者定价两种形式。 政府定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从部门按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制定的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和允许 在一定范围内变动的收费标准。 I 经营者定价是指除政府定价以外,经营者依法〔主制定或协商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二章政府 定价的收费管理 第六条政府定价收费项目范围: (一)依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具有垄断性、 强制性、保护性以及公共福利性的经营项目; (二)在特殊情况下,政府认为需要强化管理的经营项目; (三)国家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的经营项目。 第七条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省 H 物价部门负责制订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分工管理忖录》(以下简称管理忖录),报省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对管理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凡符合第六条 Z 规定范围—的,由当地物价部门逐级上报省物价部门审批。 第九条物价部门应当以收费成木为基础,结合当地 的物价指数、各行业特点、收费范围、市场平均利润率水平以及群众承受能力等审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条政府定价的收费管理要以采取肓接审定收 费标准,规定收费幅度、差价率、利率等形式。 政府定价的收费项日和标准实行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 第十一条制定或调整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收费标 准时,应向社会征询意见。 第三章经营者的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经营者享有的权利: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白主定价范围内,白行作 价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在政府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