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

北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在市、区、 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参统单位:随着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统一,原按照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在市、区、县

北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在市、区、 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参统单位: 随着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统一,原按照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事关系、存放人事档 案人员中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暂行办法》进行的人才服务 中心存档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经移交北京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使试点政策与我 市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衔接,经研究,现将《暂行办 法》有关政策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仅适用于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和东城、西城、崇 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顺义区、昌平、 延庆、怀柔、密云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中,已按照《暂行 办法》规定参加试点的委托存档单位和被保险人及个人委托存 档的被保险人。为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过渡,人员范围不再扩大。 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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