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筝竞赛规则
风筝竞赛规则第一章 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及其职责第一条 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 (一)仲裁委员会5人 (二)裁判员 1.总裁判长; 2.副总裁判长; 3.审核,检录裁判长1人,审核,检录裁判员若
风筝竞赛规则 第一章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第一条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 (一)仲裁委员会5人 (二)裁判员 1.总裁判长; 2.副总裁判长; 3.审核,检录裁判长1人,审核,检录裁判员若干人; 4.工艺,放飞评分裁判长1人,工艺,放飞评分裁判员若干人; 5.检查裁判长1人,检查裁判员若干人(每条道位1名); 6.道位裁判长1人,道位裁判员若干人(每条道位2名); 7.放飞指挥长1人,发令,计时员1人,风速测量员1人; 8.编排,成绩公告裁判长1人,编排,成绩公告裁判员若干人; 9.场地,器材长1人,组员若干人。 第二条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执行国家体委(82)体研字8号文件关于仲裁定委员会的条例。 (二)总裁判长 1.比赛以前,对场地,器材,比赛日程及裁判员的分配等做好检查和安排工作; 组织裁判员学习规则并进行考核。 2.组织和领导大会裁判工作。必要时可临时调整裁判员的工作。 3.掌握大会比赛进程,根据规则解决比赛中有关问题。 4.遇裁判长的判定意见不一致时,可根据具体情况作最后决定。 5.有权提出警告,技术犯规,取消犯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录取资格,并处理比 赛中提出的各种疑难问题。 6.对比赛成绩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并宣布大会比赛结果。 7.比赛结束后,组织裁判员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送中国风筝协会。 (三)副总裁判长 1.各副总裁判长应明确分工,并协助总裁判长领导大会裁判工作。当总裁判长因 故缺席时,应指定一名副总裁判长代理其职务。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