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 中远运输诉贸易公司申报托运货物不实纠纷案

中远运输诉贸易公司申报托运货物不实纠纷案 【案情】原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1996年10月8日,纺织品公司与收货人的代表王厚春签订一份出口男睡衣的《销售合同》。

中远运输诉贸易公司申报托运货物不实纠纷案 【案情】原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 公司1996年10月8日,纺织品公司与收货人的代表王厚春签订一份出口男睡衣 的《销售合同》。 10月10日,纺织品公司向原告在济宁的代理人订舱,要求将四个集装箱从 青岛港运往阿联酋的迪拜,运输方式是-,货物名称为男睡衣,由托运人装箱、 铅封并计数。 10月11日,王厚春将货物送到场站装入四个集装箱,并施封完毕。 10月13日,原告将该集装箱装上自己经营的“玉和”轮,并签发了全套正 本提单三份,提单号为,托运人是纺织品公司,收货人凭指示,运费到付,并将 提单交付给纺织品公司。 10月15日,纺织品公司将上述提单未经背书就交付给王厚春。 货物在1996年11月4日到达迪拜港,集装箱外表状况及铅封良好。 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发现集装箱内所装的并非睡衣而是泡沫枕头,遂根据阿 联酋国的法律向原告提出索赔,要求原告赔偿货款损失97812美元,并将集装箱 退给原告。 1999年12月11日,迪拜政府最高法院对原告与收货人的诉讼案件作出终 审判决。 判令原告向收货人赔偿货款损失迪拉姆(折合美元)。 2000年1月16日,原告向收货人实际支付了该判决判令的应付款项。 在此期间,纺织品公司于1999年3月24日更名为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 易公司,并作了工商登记变更。 原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认为,因为上述事由的发生,致使原告遭 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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