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全]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前言本标准的42~46526.1.7.1.第8章、第9章、第10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E均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前言 本标准的第章、第章、第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 42~46526.1.7.1.8910 推荐性的。 本标准的附录附录均为规范性附录。 A~E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 (归口。 SAC/TC113/SC9)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丁余平、周广连、廖平、冯晴社、李 锦成、陈秉安、张先来、张梅红、郭玲玲、刘喜娟、唐卫君、王宗存。 引言 建筑消防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 是探测火灾发生、及时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保障。对建筑消防设施 实施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筑物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法定 职责。为引导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 好有效,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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