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出国境留访学协议书
西南大学出国(境)留(访)学协议书甲方:西南大学法人代表:张卫国 委托代理人:杨毅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号乙方: 身份证号码:
西南大学出国(境)留(访)学协议书 甲方:西南大学 法人代表:张卫国委托代理人:杨毅住所: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号 乙方: 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丙方: (乙方所在二级单位)单位负责人: 甲、乙、丙三方就乙方赴国/境外培养进修相关事宜,根据有关规定和协商一致,签 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丙方同意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 赴 (国家/地区)(单位/机构) 进行(),为期个月。 访学/博士后研究/攻读博士学位 第二条 乙方留(访)学期间,甲方保留乙方公职,发放基本工资和国家统一的津贴 补贴,停发绩效津贴(不含直辖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另给予学习培养资助,学习培养 资助由保障资助、项目资助和额外资助三部分构成。保障资助由丙方参照保障绩效的标准 发放;项目资助为国家和学校提供的留(访)学项目资助;额外资助为留学期间甲方、丙 方发放的除基本工资、保障资助、项目资助以外的其他津补贴,其发放额度和方式按甲方、 丙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乙方留(访)学期间获得的项目资助由项目经费提 供。(或:乙方留(访)学期间,国家和学校不提供项目资助。) 第四条 乙方留(访)学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相关部委及甲方的相关管 未经学校审批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计划(含留学国别(或地区)、单位、时间、期 理规定, 限)、中途离开留学国家(或地区)、中途前往第三国,不得从事与留学无关的活动 等国家 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违约行为,如有违反按违约处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参照国 家留学基金委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乙方留(访)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所在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留学单位的 规章制度,在外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条 乙方留(访)学期间,应积极宣传西南大学,收集海外人才信息并联系洽谈, 为甲方引荐优秀人才。 第七条《西南大学英才 乙方留(访)学期间,应积极与甲方、丙方保持联系,填写 工程国(境)外研修与合作情况汇报表》及外方合作者鉴定,每3个月向丙方汇报一次 在 外学习研究情况;按照规定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 第八条本协议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完清回校报到手续,逾期报到者按 乙方应于 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 。旷工即日起停发乙方基本工资和学习培养资助;按国家有关规定, 过15个工作日,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的人事聘用关系;并追回逾期未归期间多发放给乙方 的基本工资和学习培养资助等待遇 。 第九条 乙方返校后,须到甲方处履行如下报到手续: (一)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赴国外留学、港澳地 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