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抵押制度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最高额抵押制度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周友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最高额抵押/从属性的缓和/概括最高额抵押 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确立了最高额抵押制度。最高
最高额抵押制度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最高额抵押/从属性的缓和/概括最高额抵押 内容提要:我国《物权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确立了最高额抵 押制度。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特定性决定了,其具有从属 性缓和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成立上、处分上、消灭上的从属性。从物 权公示、物尽其用和投资担保等角度考虑,我国不宜承认概括最高额 抵押。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是为了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 其五种确定的事由需要详细分析。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 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设定的抵押。该制 度可以避免抵押权连续设定而导致的繁琐和成本,并有助于强化交易 关系,符合现代社会交易发展的需要。它最初明确规定于《德国民法 典》,[1]后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借鉴。我国《物权法》借鉴国外先 进立法经验,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确立了比较完善的最高额抵押制度。 一、最高额抵押权从属性的缓和 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缓和是由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特定性决 定的。我国《物权法》第203条没有明确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