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查收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行日期:1993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保证
GB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查收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71 实行日期: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 1.0.1 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保证系统正常运 行,防备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 1.0.2 条本规范合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施工及查收。不合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 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查收。 ● 1.0.3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察机构监察。系 统在交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察机构查收。 ● 1.0.4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查收,除履行本规范外,尚应 切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系统的施工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2.1.1 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任意更 改。 ● 2.1.2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施布置平面图、接线 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余必要的技术文件。 ● 2.1.3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图; 二、设计更改文字记录;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查收记录); 四、查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 录);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布线 精选

